老公與女友近乎裸裎處一室 只算精神外遇

轉載【聯合新聞網】 記者白錫鏗 台中市報導

台中縣劉姓商人被控與葉姓女子通姦,兩人被查獲時近乎裸裎,劉妻雖提供徵信社跟拍丈夫與葉女夜遊親吻畫面,但法官以無法證明兩人有過性行為,採信兩人只是「精神外遇」的說法,判決無罪,檢察官認為,孤男寡女同床而眠,若無通姦,其誰能信,不服提起上訴。

檢方起訴指稱,劉姓商人(卅八歲)前年六月廿四日凌晨,到台中縣豐原市葉姓女友租住處,被妻子委請徵信社跟監發現報警查獲。

劉妻並提供跟監及查獲當時攝得光碟片,內容是丈夫與葉女共遊夜市畫面,兩人手牽手親吻狀似情侶;查獲時,葉女先是發出驚嚇尖叫聲,隔約三分鐘後才開門,劉姓商人僅穿內褲衝進浴室,遲遲不肯出來;葉女僅著內褲與一件連身薄睡衣,胸罩放於床頭櫃。

劉姓商人在檢方調查時辯稱,葉女是他最要好的異性朋友,他才去找葉女談心,當時因喝酒嘔吐弄髒衣服,才會只穿內褲進入浴室預備洗澡;葉女則辯稱,她和劉是可信任的朋友,事發當日她適逢生理期,不可能與劉發生性行為。檢方查出劉姓商人當時並未洗澡,衣物上也無任何嘔吐物,認為兩人所言不實,依法將兩人起訴。

法官審理後認為,檢方雖證明劉與葉女衣衫不整同處一室,僅能證明兩人確實交情深厚情誼親密,且現場所採衛生紙等物,檢驗並無精子殘留,無法證明兩人有性行為,採信兩人只是好友,因互信始能於深夜近乎裸裎相見,最多也不過是「精神外遇」的說法,判決無罪。

檢察官不服,強調刑事訴訟法不採法定證據主義,換言之,證據不以直接證據為限,本案未查扣保險套、精液,極有可能是在被告未開門之前已湮滅證據,同時根據夜遊親吻、被抓姦時的現場驚聲尖叫、近乎裸裎等間接證據,足認兩人有發生性行為,提起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