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抓姦現場,看見的是「精神外遇」?

從近乎裸裎的房間現場,談一起真實但無罪的感情調查案例

身為徵信調查員,這類感情調查的案件,我見過不少,但這起「抓姦不成」的案例,至今仍讓我印象深刻。


劉先生,一位從事貿易的中年男士,太太委託我們調查他與一名葉姓女子的關係。原本只是懷疑對方態度轉變、行蹤反常,直到某晚凌晨,我們在台中豐原拍下了關鍵畫面──他們兩人手牽手逛夜市、嘴唇碰觸,互動就像情侶無誤。


接著,我們一路尾隨,目擊劉男進入葉女的租屋處,直到清晨都未離開。依委託人的要求,我們立即報警。警方趕到時,葉女遲遲不開門,等了整整三分鐘才肯應門,開門那刻,她穿著一件薄睡衣和內褲,胸罩則擱在床頭;而劉先生只穿著一條內褲,見警察現身立刻衝進浴室,一直不肯出來。


以我們多年的經驗,這種情境絕對不尋常。更何況,我們事後提供的光碟證據中,不只拍到夜間約會,還有舉止親密的畫面。但進入法律程序後,案情卻沒那麼單純。


劉男堅稱自己只是「找朋友談心」,還說因為喝酒嘔吐才把衣服脫了準備洗澡;葉女則說自己正值生理期,根本不可能發生性行為。雖然檢方清查後發現他根本沒洗澡,衣物上也沒嘔吐物,但法院仍認為,單憑這些「親密證據」不足以證明有實際發生性行為。現場查無保險套、床單上也未驗出精液反應,最終認定為「精神外遇」,兩人無罪。


我們理解,法院做的是刑事層面的認定,需要有實質證據。但對我們這一行來說,「對配偶的背叛」不只存在於性行為的有無,而是那份「超越普通朋友」的關係本身。


檢察官後來也不服判決,主張現場證據早已被湮滅,而且有足夠的間接證據支持兩人已發生關係,便再度提起上訴。

這起案件告訴我們一件事:法律上的「外遇」與心靈上的「出軌」,有時並非同一件事。對當事人(特別是被背叛的一方)來說,心裡的那道傷口,往往不是法庭一句「無罪」就能抹平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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